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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笔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网站了解,2018年1月12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史上最严限超载令”之后,新疆自治区政府出台具体的针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首先主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并将货运车辆治超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建立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对严重超限超载或者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追究装载、配载的货运源头单位、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车辆所属单位、以及负有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个人的过错责任。此次各部门联动治理和追查主体之多可以看出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决心较大。
其次加强货运源头治理。对源头的货运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做出进一步要求并严格监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进行核查,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这里所谓的源头主要指是指矿山、水泥厂、钢铁厂、砂石料场、建筑工地、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的经营单位。规定了源头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对于货运车辆驾驶人驾驶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记分也有了明确说明:
(一)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
(二)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并确保称重设备计量性能准确;使用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应当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报检定;
(三)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
(四)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
(五)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装载、配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单;
(六)对货运车辆装载、配载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建立货物装载台账,并按规定向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七)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对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做出了详细规定:
(一)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二)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违反以上四条的源头企业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货运车辆驾驶人驾驶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对驾驶人予以记分处理:
(一)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一次记6分;
(二)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记3分;
(三)车辆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一次记6分;
(四)车辆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一次记1分。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从笔者从市场及钢厂了解情况来看,2016年“货运新政”正式施行以后,钢厂与绝大部分贸易商发货均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货,超载现象大幅减少,但随之而来的是公路运输成本普遍上涨15%-30%,个别区域甚至达到40%。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对已涨后的运输价格不会形成明显冲击,但为适应新的法律法规,疆内部分驾驶员或将接受培训,短期内会造成市场货运司机减少,运费或将有所小幅上涨,同时对钢厂、矿山、货运车辆企业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更加细化及严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